日期:2019年06月06日 来源:网站编辑 浏览:23361次
择偶、结婚和生育对正常人来说,是生活中很自然的事情。然而,对于患有精神疾病的患者来说,他们是否也能像正常人一样结婚、生育呢?患者及患者家属关注和担心的问题,常会有患者家属来咨询精神病人能否结婚?
精神病种类很多,在此不一一介绍。通俗易懂,大致上可分为重型精神病和轻型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两大类,前者指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偏执性精神病等。后者是指神经症、变态人格、药物依赖以及躯体疾病、中毒或代谢紊乱等因素所致的精神障碍。我国婚姻法中没有限制患者的结婚自由,至于精神病人的婚姻,因为他们在发病期间已经失去理智,常难以料理自己的生活,甚至会危害社会治安,无法恢复社会功能。所以,让这样的病人结婚,不仅对病人本人无好处,也会给对方造成不幸。一般来讲以下情况不易结婚:
1、精神病患者在疾病的发作期或发作的间歇期未经治疗者。
2、患精神病预后不良者。
3、严重的原发性癫痫。
4、重度精神发育迟滞者。
也就是说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等病人在发时,由于神志不清,讲话做事都杂乱无章。因此,不能承担夫妻之间的义务和责任,不能互相帮助,互相关心,所以在病未治好前是不易结婚,更不应该瞒着对方搞“冲喜”,这样做会造成男女双方更大的精神负担。当然通过积极治疗,精神病确实痊愈,双方自愿自然可以结婚。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患者和频繁癫痫发作的患者是不宜结婚。如果是已婚的爱人发生精神病就应当积极给予有效的治疗,关心和爱护患病的爱人,使对方能获得温暖,这才是正确的态度。而神经病,病情较轻的癫痫患者和精神发育迟滞者,是可以婚配。
结婚后尤其是一些女患者,对原先病情很稳定,长期服用药物维持治疗,会影响胎儿的发育,常因怀孕或分娩使病情复发,对母亲对婴儿均不利。由于精神病具有遗传倾向,所以,父母均为精神疾病的,或者较为严重的患者,从优生角度来讲最好不要生育。如能领养一个孩子,同样能享受到天伦之乐的,以上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下面附上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法律规定哪些人不可以结婚
我国的《婚姻法》倡导婚姻自由,按理来说每个人都具有结婚的权利,其实不然,按照我国的法律规,至少以下五种人不具备结婚的条件:
1、已经与第三者有婚姻关系,而且这种婚姻关系没有中止的人。这种人结婚也就犯了通常所说的重婚罪。
2、低于结婚年龄以下者:男性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早于二十周岁。
3、患有不应结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
4、和自己有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的亲人结婚,也是不允许的,也就是平时说的近亲结婚。这违反我国提倡的优生学原则。
5、对于丧失性行为能力的人,必须事先要与对方讲明。如果隐瞒这一情况,与对方结婚,婚后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要求离婚,应当准予离婚。
二、能和精神病人恋爱结婚吗?精神病人能登记结婚吗?
《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未禁止精神病人结婚;以及医学上未明确精神是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我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该规定明确了结婚的当事人必须具备的实质要件之一:男女双方应具备对结婚的判断能力和意思表达能力。这实际上是一种能力的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能自主地、正确地判断婚姻的法律性质和结婚登记的法律意义;二是能够将与对方结婚的意思正确地表达出来。
由于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行为判断其主观上是否完全自愿,故不能正确地表达结婚意愿的精神病人,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实质要件。其次,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结婚属于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民事行为,男女双方必须具备充分的民事行为能力。故完全丧失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的重型精神病人,不能结婚。至于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能否结婚的问题比较复杂,笔者认为,从尊重、保护精神病人权益角度考虑,如果当事人基本上能够判断结婚的法律意义并能正确表达意愿,其监护人亦同意的,应准予结婚,反之则不应准许。
三、精神病人结婚有什么后果?
对精神病的确认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医院或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完成,鉴于婚姻登记机关审查能力和审查权限的局限,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因当事人隐瞒精神病真实情况,导致为精神状态(如精神疾病不稳定,无完全独立行为能力)达不到要求的当事人办理了婚姻登记的情况。为了救济受损害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是婚姻登记行为的前提,登记行为只是一种确认程序。只要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履行了登记程序,审查了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该行政行为就不应存在违法之处。而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导致的争议本质上应为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离婚无效。否定了民事关系的效力自然就否定了登记行为的效力,如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该婚姻的登记行为自然归于无效,而不必通过专门程序予以撤销。因一方当事人精神不健全而办理婚姻登记的,其近亲属有权代为提起离婚无效之诉;人民法院判决宣告离婚无效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离婚证书并将生效判决书副本寄送婚姻登记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