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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入院相关制度及流程

日期:2024年09月06日      来源:网站编辑      浏览:361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保障精神疾病患者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医院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经院学术委员会讨论,特制定本制度。

一、初步评估

1、首诊医师首先要评估精神疾病患者的精神和躯体状态,信息的来源除了与病患访谈之外,也参考其他信息,例如家属、同事、警察、急救人员、其他医护人员以及各式的精神科量表或问卷。进行体格检查可以发现或排除躯体疾病的诊断,也可以发现自伤、外伤、家庭暴力等行为。

2、精神科药物可能造成患者严重的不良反应,对于首诊首治的患者,应进行血液生化和心电图等检查,建立身体代谢功能的基准线,这样可以较容易避免药物不良反应。

3、门诊复诊患者,一定时间内有必要进行血液生化和心电图等辅助检查的复查,以便及时更新对病患状态的评估,提供心理治疗或者调整药物。

4、医院病房分为封闭式和开放式,医师评估患者情况安排适当病房治疗。有自伤自杀或有可能攻击他人的患者通常在封闭式病房接受治疗。

5、一般情况下按精神科二级分科收治患者,大于等于55岁收治在老年科,小于18岁收治在儿童青少年科。

二、入院流程

(一)住院指征

1、自愿住院:

1)存在精神障碍诊断,门诊治疗效果不佳,需要住院治疗;

2)目前未发现明显的伤害自身或危害他人的行为或风险,患者自愿住院。

2、非自愿住院:

诊断为严重精神障碍的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1)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

2)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中严重精神障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是指“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 包括:有明确精神病性症状,或者因为精神症状造成身体健康受损,或危及生命的拒食、受冻、意向倒错等行为障碍;因精神障碍导致社会功能受损,或生活不能自理,或丧失对精神障碍的认识能力而拒绝治疗。具体诊断上涉及: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双相障碍、分裂情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严重抑郁症和严重进食障碍等。

3、留院观察(紧急观察住院)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留院观察:

1)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

2)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二)住院程序

1、自愿住院

门急诊接诊医师完成门诊病历以及《精神障碍患者危险性评估表》,认为该患者符合自愿住院标准的,与患者及家属签署《住院告知书》和《自愿住院申明书》,开具入院证。患者本人或家属持上述材料到门诊导医护士处(夜间由急诊护士完成)办理住院事宜。

2、非自愿住院

门急诊接诊医师完成门诊病历以及《精神障碍患者危险性评估表》,认为该患者符合非自愿住院标准的,与家属签署《住院告知书》和《非自愿住院通知书》,开具入院证。患者的监护人或者负有监护责任的人员持上述材料到门诊导医护士处(夜间由急诊护士完成)办理住院事宜。

对于有伤害自身的行为或风险的患者,监护人或近亲属如果拒绝非自愿住院的建议,接诊医师应当同意其决定,但需要监护人或近亲属在《非自愿住院通知书》中做出不接受住院的声明,同时向其告知相关治疗的注意事项,并在病历中加以记录。

对于有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风险的患者,监护人或近亲属如果拒绝签署《非自愿住院通知书》,可以由警察、患者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签署并且办理住院手续。

3、留院观察(紧急观察住院)

对于由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送来的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行为的,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门急诊接诊医师经过风险评估认为需要住院观察的,完成门诊病历,与送诊者签署《紧急观察住院通知书》,然后由导医护士送入科室留院观察。

疑似患者由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送诊时,应要求送诊人员同时通知患者的近亲属;当疑似患者是外籍人士时,应当及时逐级汇报。具体诊治要求按《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紧急观察住院制度》执行。

 

 

附件:1、《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紧急观察住院制度》

      2、《门诊就诊患者入院流程》

 

 

附件1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紧急观察住院制度

 

一、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定义

本制度中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以下简称疑似患者)指依据《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八条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但门急诊目前无法明确诊断的患者。

二、紧急观察住院的指征

疑似患者,经过门急诊医师(精神科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评估,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患者送诊人建议实施紧急观察住院:

(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

(二) 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三、紧急观察住院程序

对于由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送来的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门急诊接诊医师经过风险评估认为需要住院观察的,完成门诊病历,与送诊者签署《紧急观察住院通知书》,然后由导医护士送入科室留院观察。疑似患者由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送诊时,应要求送诊人员及时通知患者的近亲属;当疑似患者是外籍人士时,应当及时逐级汇报。

四、紧急观察住院时间期限

科室应当在实施紧急观察住院后的72小时内安排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对留院观察患者做出诊断结论。

如果因病情复杂需要延长观察时间,或者因各种客观因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难以做出诊断结论的,由医院学术委员会3人以上讨论,延期至7日内做出诊断结论。

五、紧急观察住院期间的治疗

(一)对紧急观察住院的疑似患者实施诊断性治疗前,医师应尽最大可能取得患者本人的同意。

(二)如果患者不同意治疗,而医师认为不予治疗将对患者明显不利时,只有在取得负有监护责任的近亲属的书面同意后,才可以实施治疗

(三)需要对疑似患者的躯体疾病或者其他可能损害躯体健康的状况进行临时性对症、支持治疗,但又无法取得其本人知情同意的,医师须将治疗的理由告知其负有监护责任的近亲属,在取得其近亲属书面同意后才能行医嘱并实施,并在病历中予以记录。

(四)精神科药物应以小剂量、安全为前提。

六、紧急观察住院的终止

如果诊断结论确定被观察者属于严重精神障碍,需要住院治疗的,则启动非自愿住院程序。主管医师应向患者的监护人或者负有监护责任的近亲属出具《非自愿住院通知书》,在获取书面知情同意后将该紧急观察住院患者转为非自愿住院患者。

如果确定被观察者无严重精神障碍或者不需要住院治疗的,由护送疑似患者至医疗机构的人员或其负有监护责任的近亲属办理终止观察出院手续。

如果在期限内仍不能确诊,应建议申请院内医学鉴定。如果疑似患者或其负有监护责任的近亲属不接受鉴定建议,可以终止观察办理出院手续。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