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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患者诊疗服务的知情

日期:2024年09月06日      来源:网站编辑      浏览:217次

保护患者诊疗服务的知情、选择、隐私权制度

 

一、医务人员要充分尊重患者医疗选择权。在符合医疗方案的情况下,患者有自主选择诊治医生的权力,也有拒绝的权力。

二、医务人员要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尊重患者的医疗知情权。在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应当如实告知患者病情,提出治疗建议。对处方用药、治疗措施应进行说明,征得患者或者家属同意,必要时需签字为证。但同时要注意特殊情况下的医疗保护,人性化服务。

三、患者入院时,医务人员应向患者或家属介绍科室医疗情况,说明医患双方的义务和责任,签订有关协议书。

四、住院、用药、患者或家属执意要求转诊、转院或自动出院,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或家属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五、医务人员根据患者病情变化,当需要进行大型医疗检查或院外会诊、输血、手术治疗等时,应将其必要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签字后,方可执行。

六、保守医疗秘密,保护患者隐私。医务人员应遵守医疗道德和医疗规范,尊重患者及家属意愿,为患者保守秘密。

七、医务人员为患者检查、治疗时,按照医疗管理规定应有相关的保护措施,严格管理患者病历及相关资料,不得向他人公开患者医疗信息及生活信息。

八、实行医疗信息公示。门诊大厅和住院病房建立医护人员信息栏,供患者选择医生就诊。门诊部设立患者权利告示牌,公布常规收费价格标准,接受群众监督。

九、医院进行教学或者科研工作需要患者配合时,必须事先征求患者或其家属的意愿,获得允许后方可进行。

十、患者及其家属有权了解诊疗的有关信息。出院时有权要求复印病历、查询医疗费用帐单,并有权要求院方逐项作出具体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