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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日期:2015年08月31日      来源:网站编辑      浏览:30768次

一、住院起付线

参保人在一个统筹年度内第一次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为880元,二级为550元,一级及以下440元。

参保人在一个统筹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所住医院起付标准的30%执行。(即三级264元,二级165元,一级120元 )

参保人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发生第三次(含第三次)以上住院的,不再支付起付费用。

二、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待遇

门诊特殊病医疗待遇按照省本级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待遇标准执行,门诊特殊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与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计算。

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300元,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80%,个人自付20%。单一慢性病病种统筹基金年度报销限额为2000元,每增加一个病种,报销增加1000元,统筹基金每年最高报销限额为5000元。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慢性病参保人员,起付标准为300元。

三、其他保障条款同第一部份相应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