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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住院有新规

日期:2013年05月07日      来源:admin      浏览:15381次

 

自愿原则并非适用于所有患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防止被精神病的“第一道关口”。

 

  所谓自愿原则,是不是患者不想住院,就可以不住呢?对此,专家解释说:“并不是说所有患者都能自愿接受治疗,有一部分患者依照法律的要求可以进行非自愿的住院治疗。”需要满足两个条件,才可以“非自愿住院”。一是“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二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只有满足了这两个条件,才能够进行非自愿住院治疗。如果不满足这种条件,不管是什么样的精神疾病,都要实行自愿的原则。

 

  自愿原则≠自由住院需获医生同意

 

  自愿原则不等于自由住院。自愿住院是一个大原则,但是它也要符合医学判断的标准。比如你得了感冒,医生判断说你这个感冒可以在门诊治疗,用不着住院,你不能够强行逼着医生说我一定要住院。如果医生判断你这个疾病可以在门诊治疗,用不着住院,你不能够强迫医生说我要自愿住院,这是挤占有限的公共卫生资源,对别的急需住院的患者是不公平的。

 

  出院也需符合一定的条件

 

  法律对精神障碍患者出院的规定也十分明确。对于自愿住院的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这也被视为防止“被精神病”的一个后续关口。对于非自愿住院的患者,出院需达到一定的条件。

 

对于非自愿住院的患者,法律规定分为两个不同的情况,一种情况是,如果有自伤、自杀的行为,出院是由监护人做决定。对于有危害他人的行为而予以非自愿住院的患者,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地对他进行评估。什么时候认为他可以出院了,就必须立即通知他的监护人,来替他办理出院手续。同时还规定,如果监护人不接患者,有能力自己办理出院手续的患者,可以自己办理出院。这一条规定,也是从制度设计上去防止被精神病的。

 

会不会出现“该收治不收治”的现象

 

  很多人担心,自愿原则的实行,会导致“该收治不收治”的现象发生。对此,专家认为,这种担心不无道理,需社会各界共同努力。

 

  我国精神卫生法对于“非自愿住院”的要求,可能是目前国际上最严格的一种条件,一定要符合有伤害自身或者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这个潜在危险性的患者才能进行非自愿住院。

 

  但是在很多欧美国家,非自愿住院的要求没这么高。比如患者有不能自理个人生活的行为,如不肯吃饭,不肯喝水,或者大冬天衣着单薄地在外面跑,出现极有可能伤害他自身的生命安全或者健康权益时,也是可以非自愿住院和治疗的。

 

  在我国,对于上述情况的患者,虽然不能对其进行“非自愿住院和治疗”,但可以尽可能地建议或者说服他自愿地接受住院和治疗。同时,患者的家属、社区的精神卫生工作者、社区的民警、民政部门的人员等,都应当补充管理精神障碍相关的知识和技能,以免患者因为得不到及时的或者良好的管理,导致肇事、肇祸等事件的发生。

 

  这次精神卫生法立法重点是放在了保障患者的个人权益方面,尽可能地避免出现违背个人意愿的或者不该收治住院的情况。所以,强调自愿治疗住院的原则,同时还需要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达到一个平衡,让个人利益、个人权益和公共安全都能得到维护。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权利如何保障

 

  所谓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就是还没有明确诊断为精神障碍,但是其行为、举止表现包括思维情感,可能给人感觉这个人有精神方面的异常。专家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他们需要得到及时的检查、判断和处理。

 

  法律对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保护提供了一些相关的规定。比如,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就诊还是以自愿为基本的原则,近亲属可以协助就诊,但是亲属不能够代替其做决定。流浪乞讨人员当中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可以由民政等相关部门送诊。已经或者将要发生危害行为的患者,可以由近亲属、单位、公安部门送诊。接诊以后,医疗机构应该按照诊疗规范进行检查、判断,作出他是否有病的诊断,并判断是否符合严重精神障碍的住院标准。

 

  患者本人或者监护人如果对严重精神障碍诊断和需要住院的决定有异议的话,还可以启动再次诊断医学鉴定直至法律诉讼的救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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